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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