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常旭)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其中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煤矿实行领导制,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未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