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内部市场,产品可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但欧盟和第三国之间则不然。从欧盟境外输入产品,进口商须缴付共同关税。所有欧盟成员的共同关税税制是一致的,但不同产品则有不同税率,视乎是甚么产品及产品来自何处。为把类似的产品区别开来,所有产品的分类(载于合并名目)已经生效。

    随着欧盟官方公报于2010年1月15日刊登第33/2010号规例,鞋履分类有新发展。该规例修订理事会第2658/87号规例中关于关税税则及共同关税的附件一,旨在澄清合并名目对不同类别鞋履使用的术语,便利鞋履分类。因此,欧盟将更易就每类鞋履评估税率。

    第33/2010号规例是根据欧洲法院对鞋履关税名目诠释的裁决而通过。2008年5月22日,法院诠释合并名目中税则号列6403(鞋面用皮革制造的鞋履)及6404(鞋面用纺织原料制造的鞋履)的意义。释义的需要源自丹麦税务部和鞋履贸易公司EccoSkoA/S之间因某款凉鞋的关税分类而兴起的诉讼。鞋履贸易商声称该款凉鞋应归入皮面鞋履类别,但税务部却错误归入用纺织原料制造鞋面的鞋履类别。如何分类对关税多寡影响甚大,如依照税务部的分类,关税将增加9%。

    由于这宗法律纠纷,欧洲法院须诠释何谓鞋面,才能裁定该款凉鞋的分类。法院强调,判断产品在海关范畴应如何分类的决定性准则,是产品的客观特点和特性。

    基于这项准则,欧洲法院决定进行「步行测试」以评估某种物料是否「鞋面」。根据这项测试,当某种物料支持穿著者的足部,让穿著者能使用鞋子走路时,该种物料便具有鞋面的特点。法院认为,不能单单因为某种物料形状和鞋面一样,例如衬里,便把它界定为鞋面。

    配合欧洲法院的裁决,第33/2010号新规例采纳了这种「步行测试」以评估某种物料是否鞋面。新条文已加进合并名目(第2658/87号规例的附件)第64章的诠释中。

    第33/2010号规例提及需要系稳装置以发挥功能的鞋履。例如,需要鞋带才能发挥功能的鞋子,得系上鞋带才能进行步行测试。否则,在这类个案中,将没有物料能通过步行测试,因而不会被评定为鞋面。

    为诠释鞋履类别而引入的步行测试,能令法例及鞋履分类更加明确。第33/2010号规例只适用于鞋履,将于公布当日(即2010年1月15日)20天后生效。

    欧盟部长理事会藉着理事会第1294/2009号实施规例,对若干类来自中国内地和越南的鞋履征收反倾销税,并决定把针对两地皮面鞋履的反倾销措施延长15个月,直至2011年3月11日。鉴于中国内地不满,世贸总干事拉米(PascalLamy)于2010年1月8日表示,若中国内地认为欧盟错误引用世贸规定,可以向世贸提出申诉。

    若中国内地使用世贸的争端解决机制,后者将有机会判断欧盟延长上述反倾销措施的决定是否非法。这情况一旦发生,世贸的裁决会对这两大贸易体系的贸易关系带来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