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防护装备的门类品种繁多,涉及面广,正确选用是保证生产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前提。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保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T11651-1989)国家标准,为选用个体防护装备提供了依据。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应按以下原则:

    1.根据工作环境和性质来确定作业类别选用个人防护用品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0年3月6日印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应选购有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的个人防护装备。特种个体防护装备已有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和过滤罐、焊接护目镜和面罩、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皮安全鞋和胶面防砸安全靴)、防静电鞋、导电鞋、耐酸碱鞋(靴)、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防刺穿鞋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这些产品的生产没有许可证不得生产,而且必须在产品上贴有“安全鉴定证”。当在选购时应查问是否有“两证”,如没有则是非法产品,可能是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伪劣产品。   

    4.关于使用期限和报废原则。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期限是由多方面因素确定的,与作业场所环境状况、装备使用频率、装备自身材质等有密切关系。以某省厂矿企业发放安全帽为例,在冶金作业的轧钢厂中的板坯作业是36个月一顶,而冷作工作则是48个月一顶;而在煤炭作业、土建作业一般是24个月发一顶;在地质行业中的坑探工、安装工、钻探工、采样工是12个月一顶。一般来说,使用期限应考虑以下三原则:

   (1)腐蚀作业程度(根据不同作业对产品的磨损可划分为重磨蚀作业、中磨蚀作来和轻磨蚀作业):反映作业环境和工种使用情况。

   (2)受损耗情况(根据产品的防护功能降低的程度可分为易受损耗、中等受损耗和强制性报废):反映产品防护性能情况。

   (3 )耐用性能(可分为耐用、中等耐用、不耐用):反映产品材质状况,如用耐高温阻燃纤维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要比用阻燃剂处理的阻燃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耐用。

    个体防护装备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应予报废,不得作为个体防护装备使用。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2)未达到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3)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