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该规定。

  规定中称,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该规定自0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国劳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