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2017年8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DB33 2046-2017《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浙江省是我国制鞋行业大省,行业以中小企业居多,经营分散,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污染治理能力和投入有限。随着大气污染防治的深入推进,制鞋行业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被列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工业源之一,严重影响着大气环境,尤其是行业集聚区。
2012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制鞋行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强化制鞋行业清洁生产审核;2013年,省环保厅在《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中将其列为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的重点行业之一。2015年10月,浙江省质监局组织召开了《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听证会,并发布了 征求意见稿。
在本次发布的《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1月15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如未来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中详细规定了制鞋企业应达到的最低指标,如下所示。
有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执行上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特别排放限值
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挥发性有机物最低处理效率要求
当企业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年消耗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其使用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重点工序(如烘干、清洗、喷涂等)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率需执行表3规定的最低处理效率,并同时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注: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是指总VOCs含量低于100 g/kg(或100 g/L)的原辅材料(除硬化剂外),如水基型胶粘剂、水基型处理剂、热熔胶等。若国家出台相关标准,则按标准执行。
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执行上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低矮排气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