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所工作的岗位具有危险性,公司为我们发放了防毒的口罩、工作服、手套等。近日,我离职,在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发现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在员工离职时结算,由员工承担”的规定,从我的工资中抵扣了我所领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仅具有为相关岗位职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定义务,而且所需费用必须从其“专项经费”中开支,不得要求职工个人负担。公司将所需费用从你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明显属于转嫁责任。公司内部规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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