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将被直接处罚,发生重大事故责任单位最高处罚将达200万元。据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3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27起、死亡289人、受伤274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全年未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这是否意味着,一年来,200万元的上限处罚还从未适用过?

  今年6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一周年。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近日组织召开的相关纪念座谈会上获悉,自该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今年1至5月,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或相关事故73起,死亡69人,受伤59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均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状况达近年来最好水平。

  事故率与发达国家相当

  所谓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

  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局长宋继红介绍,一年来,各级质检部门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贯彻,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职能转变研究,重点探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缺陷召回、电梯监管等改革创新,使特种设备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

  统计显示,2013年,我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27起,死亡289人,万台设备死亡率0.46,比上一年度下降11%,较好地实现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不超过0.51的控制目标。

  其中以压力容器为例,通用机械研究院院长陈学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上世纪80年代初时,我国每万台压力容器的事故率大约为4,而目前这个数字已经降至0.4左右,差不多下降了10倍。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发达国家万台设备年事故率也在0.4左右,与我国相当。

  “另外,80年代时全国的压力容器总量约为40万台,而现在已经增长到250万台。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在通过促进立法、加强执法检查以及推进科技进步来控制特种设备事故率方面的成绩值得肯定。”陈学东说。

  电梯成监管改革创新突破口

  电梯是与普通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类特种设备。近年来,因电梯故障致人死伤事件频频曝出,备受社会瞩目。

  以北京市为例。据报道,一方面是居民对老旧住宅电梯故障的反映较多,电梯投诉量占特种设备投诉总量的92.7%;另一方面,北京住房公共维修基金达360亿元,而截至2013年7月,只用了4亿元,占比仅1.2%,其中电梯维修只占三分之一。

  据了解,之所以导致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社区公共建设大修要满足两个三分之二:一是人数达到相关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二是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

  北京市质监局副巡视员李亮华认为,正是这双“三分之二”的规定,导致了一方面北京两成电梯高龄服役,另一方面300多亿维修基金在沉睡的结果。“这明显是法规相互掣肘的问题,都知道问题在哪儿,但就是解决不了。”

  为有效解决此类问题,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以电梯为突破口,制定了全面深化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的方案,提出6项改革创新的措施。很快,这些改革思路便直接投射在各地的具体实践中,并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2013年年底,北京市印发《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房屋出现“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等6种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据最新统计,该通知印发实施后,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使用1.7亿元,同比增长113%;其中电梯维修使用5825万元,同比增长61%。“今年1月至5月的资金使用额,几乎是过去十几年的累计,比重和分量都很大。”李亮华感叹。

  配套规章滞后致监管力不从心

  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各地质监部门的监管力度也明显加大。据上海市质监局副局长朱明介绍,今年上半年,上海市对企业违法处罚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0%,其中三分之一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进行的处罚。

  不过朱明同时坦承,监管执法中也发现,迫切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比如,根据2013年底上海市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2015年,要完成2500余台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300余台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或调整关停。“但质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却有点力不从心,在高耗能锅炉的淘汰方面,目前的法律还是支撑不够。”

  事实上,与会多位专家及业内人士都表示,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以来,确实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既有法律本身的问题,也有配套规范标准滞后的问题。

  据宋继红介绍,首先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比如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分级,与安全生产法不一致、不衔接,给事故报告和处理带来困难。再比如在电梯监管方面,没有明确物业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首负责任,在发生事故时无法构建清晰的责任链条。

  其次,相关配套规章和标准的制定也相对滞后。比如,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新增了关于经营环节监管、召回制度等内容,虽然对这些新的制度已经着手制定相关的规范标准,但目前仍未出台,影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内容,但相关内容大多未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体现,因此,条例作为我们开展节能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需要保留继续实施。”宋继红说。

  记者获悉,为继续完善配套法规,国家质检总局目前已将拟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修订稿)上报国务院,待批准后将尽快发布实施。与此同时,特种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压力管道监管、经营监管等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正在抓紧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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