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讯,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发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被公示企业未按要求改正,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延长公示期。

  规定明确,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对上一季度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和中央主流媒体发布。

  机关各司局负责将在暗查抽查、专项行动、专项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等行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信息,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信息,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以统一格式提供给统计司。统计司负责每季度汇总、整理和审核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并拟定信息发布内容。

  办公厅负责对拟发布信息的审核,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审定;同时将信息向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报,作为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公示期与核销,要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公示期一般为1年。公示期满前,由责任企业向省级安全监管、煤矿安监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并附相关整改材料,由省级安全监管、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统计司。统计司汇总核审后,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告信息公示解除情况,将审议通过的企业信息予以移除,并向媒体通报。

  办法明确,各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煤矿安监部门负责建立本级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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