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我省日前分别针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今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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