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监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日前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总工会制定并印发《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是明确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一项辅助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在配置劳动防护用品的同时,通过设备改造、工艺改革等途径,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全、不卫生因素。
二是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采购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确保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三是明确从事多样工种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按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置劳动防护用品。如配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适用的,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指导意见》(GB 11651-2008)借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另配置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是明确《指导意见》对有关工种劳动者配置的劳动防护用品为最低要求,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不得低于《指导意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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