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劳动保障方面拥有哪些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给女同胞提个醒。

就业方面

    劳动者就业不能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劳动关系方面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男女平等。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劳动保护方面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社会保险方面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发生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3.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4.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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