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与管理知识问答
1.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有哪些职责?
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在职业病防治中,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各不相同:卫生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冶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颁布有关职业防治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
2.什么叫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是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研究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一门预防医学科学。只有创造合理的劳动工作条件,才能使所有从事劳动的人员在体格、精神、社会适应等方面都保持健康。只有防止职业病和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才能降低病伤缺勤,提高劳动生产率。
3.怎样做好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职业病防治法》在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作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规定了预评价制度: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
4.怎样防护和管理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建全有关制度。关于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防治法》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为此。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当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2)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③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没有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工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作了限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危害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规定:①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中有关的事项;②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白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劳动者因调换岗位或者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危险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并通过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触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健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此外,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相应的规定。
5.职业病报告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具体要求是:
当诊断职业病后,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站)报告。急性职业中毒应由医疗机构在24小时内报出;慢性职业中毒应在1个月内报出。如遇急性死亡病例或发生3名以上集体中毒事例,除发出职业病报告卡外,尚应立即电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后者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厂矿企业及主管部门,分析发生急性职业病的原因,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送当地卫生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报送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
职业病报告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报告单位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6.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
(1)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4)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享受批评、检举、报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
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9)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10)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劳动者发现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职业卫生保护权,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一一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7.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哪些义务?
(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以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险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职业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3)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有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6)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8.预防职业病。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什么?
在职业病防治中,除用人单位要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外,劳动者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治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
9.职业病的特点有哪些?
①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果职业性有害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发生;
②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数是化学因素或物理因素,通常接触量是可以检测的,而且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病;
③在接触同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④早期发现,合理治疗较易恢复,发现愈晚,疗效愈差,而且不少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效治疗方法。
10.职业性体检有何意义?
职业性体检是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体格检查,职业性体检包括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体检两类。就业前体检是指职工从事有害作业前(包括调到有关工种工作前)进行的体格检查,通过体检可以发现职业禁忌征,同时也为今后进行定期体检提供参考比较的基础资料。就业后定期体检是按一定时间间隔对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体验,通过定期体检,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者(观察对象),从而可进行及时治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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