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提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未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以及未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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