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保用品中“QS”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中的“QS”标志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市场准入标志,它是由“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装上印(贴)有“QS”标志,表明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且该产品已经出厂检验合格。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通过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一)发展历程
作为保障劳动安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早在1984年就列入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目录中。当时由行业部门(劳动部)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并盖章发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后的执法监督工作。
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成立,明确其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内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管理日常工作。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7月9日以国务院第440号令予以公布,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申证产品单元及产品标准
序号 | 产 品 | 名 称 | 产 品 标 准 |
1 | 安全帽 | GB2811-1989 | 《安全帽》 |
2 | 安全带 | GB6095-1985 | 《安全带》 |
3 | 安全网 | GB5725-1997 | 《安全网》 |
GB16909-1997 | 《密目式安全立网》 | ||
4 |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 | GB2890-1995 | 《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
5 |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 | GB2890-1995 | 《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
6 | 防尘口罩 | LD29-1992 | 《防尘口罩》 |
7 | 焊接眼面防护具——面罩 | GB/T3609.1-1994 | 《焊接眼面防护具》 |
8 | 焊接眼面防护具——滤光片及眼镜 | GB/T3609.1-1994 | 《焊接眼面防护具》 |
9 | 防冲击眼护具 | GB5890-1986 | 《防冲击眼护具》 |
10 | 阻燃防护服 | GB8965-1998 | 《阻燃防护服》 |
11 | 防酸工作服 | GB12012-1989 | 《防酸工作服》 |
12 | 防静电工作服 | GB12014-1989 | 《防静电工作服》 |
LD97-1996 | 《防静电毛针织衫》 | ||
13 | 防静电鞋、导电鞋 | GB4385-1995 | 《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 |
14 | 保护足趾安全鞋(靴) | LD50-1994 | 《保护足趾安全鞋(靴)》 |
15 | 防刺穿鞋 | GB12017-1989 | 《防刺穿鞋的抗刺穿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 |
16 | 电绝缘鞋 | GB12011-2000 | 《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 |
17 | 胶面防砸安全靴 | HG3081-1999 | 《胶面防砸安全靴》 |
18 | 耐酸碱皮鞋 | GB12018-1989 | 《耐酸碱皮鞋》 |
19 | 耐酸碱胶靴 | GB12019-1989 | 《耐酸碱胶靴》 |
20 |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 GB12020-1989 |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
21* | 耐油防护鞋 | GB16756-1997 | 《耐油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 |
22* | 耐酸(碱)手套 | LD34.2-1992 | 《耐酸(碱)手套》 |
23* |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 LD34.1-1992 |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
注:带*为新增产品单元及产品标准
(四)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其申请取证的产品并且在有效期内。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申证产品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生产产品的质量特性和生产加工工艺技术,掌握该产品的检验方法,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满足相关岗位的专业能力要求等。
3)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具有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能力,能够通过相应的检验手段识别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根据生产加工产品的难易程度以及人员的素质等因素来制定,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齐全、统一及正确性,使其能够有效地起到组织指导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企业长期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基础。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产品标准是判断产品合格是否的最主要的依据之一。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也应符合其规定。
(五)发证程序
1)企业申请;2)受理企业申请;3)企业实地核查;4)产品抽样与检验;5)申证材料汇总;6)审批与公布;7)发放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等环节。
根据《管理条例》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程序与发证程序相同。
(六)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识
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允许企业合法生产、销售和和经营性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证明文件。它分为正本和副本,均有国家质检总局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产品标识是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总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属于产品质量标志的一种,是产品标识的组织部分。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
生产许可证标志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二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七)结束语
通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逐步提高对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的要求,督促企业大搞技术革新,提高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完善质量检验手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从而从源头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
通过对生产许可证标志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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