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患尘肺病工伤人员的医疗需求,合理有效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文件,从2013年1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人员的尘肺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实行定额结算管理。

    一是工伤人员尘肺病住院医疗费用限额管理调整为按病种定额管理。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纳入定额结算范围,医疗机构不得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另行收取费用。

    二是肺灌洗或抢救等情况特殊的,由医疗机构向与之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批同意后,相关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是医疗机构不得以结算标准限制工伤尘肺病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住院时间以实现结算利益最大化,不得降低医疗质量,不得推诿、拒收重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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