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者在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部门工作多年,经过对国内和工作辖区内的因电焊引发火灾的事故分析,发现电焊火灾频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1 用工单位的领导和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任用无证电焊工,且不加任何管理,留下了事故隐患。从发生过的事故来看,许多单位和个人对焊接作业具有的火灾危险性认识不足,随意任用无证电焊工进行电焊作业,且在作业前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电焊作业后也不作清理,即使做了防范工作也是流于形式,工作做得不彻底、不细致,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2002年4月21日17时27分,某鞋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3.58万元,火灾是由于无证电焊工宋**在淋漆车间电焊作业时,因没有进行安全保护,导致焊渣喷溅到淋漆流水线东端漏斗铁皮槽中,引燃了油漆发生火灾。经调查,该厂车间主任因该厂淋漆车间安装1台排气扇,需进行电焊作业。由于宋**未经过专业培训,不了解淋漆车间属于易燃易爆场所;而作为车间主任的石**既没问宋**有没有电焊资质,也没有清理现场易燃物进行安全防护,就让其进行电焊作业,结果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1. 2电焊工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留下事故隐患。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经过劳动部门培训的电焊工在施焊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作业时存在侥幸心理,对作业现场周围可燃物、易燃易爆物品熟视无睹,结果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2002年6月30日10时50分,某钢铁有限公司新一号高炉建设工地发生火灾,大火烧毁高炉冷却塔1台,造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6万元。火灾是由于电焊工在冷却塔顶部电焊作业时焊渣掉入冷却塔内部散热材料起火成灾。发生火灾的施工单位有严格的动火审批手续,电焊工也有电焊工证;但在作业中电焊工有章不循,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明明知道不远处有煤气管道,下方有可燃材料,仍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心存侥幸,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1. 3电焊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由于劳动部门管理培训的都是大中型企业的职工,而对于闲散在社会上的个体作业者疏于管理,没有机构对他们进行培训,留下了事故隐患。

    1.4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电焊工的要求及操作规程存在空白。通常根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动火划分为三级。申请明火作业要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人员要到现场进行检查测定,制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落实相关的消防安全措施。根据笔者这些年在工作中的体会,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①这些要求没有列入法规中,而只是在《消防法》条例释义中有说明,写在培训的教科书中,从法理学的角度和法的适用原则来讲,释义不能作为法律来使用。行政执法时也不能作为依据。因此这些要求在执行时缺乏可操作性。②这些要求对消防安全管理比较正规的单位有一定的适用性,对那些管理差、规模小的单位甚至个体维修铺的约束性较差。③有些要求不具体、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以致发生火灾后火灾事故的责任无法确定。例如:三级动火作业的划分原则不明确;没有确定审批明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具体部门;由谁来清理现场可燃物品的职责不明确;检查测定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并确认是否可以动火由谁来进行不明确。如果这些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旦发生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就不能依法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结果是违反这些要求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中国劳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