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沈阳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的情况,为劳动者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这是《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规范。

      4月25日,沈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据了解,目前沈阳市职业病防控形势总体上比较严峻,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高达3500多家,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8万多人,且大部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生产作业条件差,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条例 (草案)》规定,安监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实行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还设专章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