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费未单列工程不得动工
昨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5月1日起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在开工前将工程造价中本已包含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剔出来单列,存入专户进行监管使用,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据了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费用。常规房建、市政工程根据性质不同,此项费用占总投资的0.2%—2.5%。
《通知》要求,凡在昆明行政辖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列支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入全市统一的专管账户。
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以工程类别和建筑安全工程造价作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依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省住建厅规定的计价方式编制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经审定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措施费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参与工程施工投标竞争,不得下调。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时,应出示专户银行提供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专款凭证,未按要求将费用存入监管专户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三个阶段拨付给项目施工企业。在开工建设之日(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起15日内暨开工阶段,施工企业可申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40%;工程项目工程量完成50%以上时暨工程量完成过半阶段,施工企业可第二次申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申请额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40%;剩余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该项目工程验收后暨竣工阶段,施工企业可申请20%,一次结清,总额不得超支。
工程已在5月1日前签订施工合同或已开标、评标、定标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施工合同或招标、投标文件的约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