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劳保用品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它的实施对于做好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和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先后出台了配套的实施细则及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如《关于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复查换证的通知》(安监总司函规划字[2005]18号)《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 [2005]149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项目目录(试行)》等。进一步明确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思路,对《规定》的实施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劳保用品检测检验机构理应为安监部门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检测检验机构的定位
     我国现有劳保用品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都叫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由于我国的检测检验机构最初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这种称谓带有一点计划经济的色彩。检测检验机构的定位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技术服务单位。既然是技术服务,理所当然地要为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更应为政府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对劳保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的评审依据是GB/T15481-2000(IDT 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特殊要求》。
 检测检验机构的职责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保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现有检测检验机构
     我国现有的劳保用品检测检验机构约20家。截至2006年4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授权的,国家级劳保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4 家,分别是国家安全生产武汉劳保用品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测技术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上海劳保用品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徐州劳保用品检测检验中心。省级劳保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目前正在进行复查换证工作。
 特种劳保用品目录
     特种劳保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共6大类21种产品(详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附件1),其中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长管面具2种为新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