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行业领域
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省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全省重点行业领域
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意见》,治理金矿开采等5个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现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42号)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我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5部规章为依据,通过治理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促使企业切实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提高防治水平,规范职业卫生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意见》目标要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金矿开采、电子制造、汽车制造(改造)、船舶制造(改造)、水泥制造等5个重点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断提高企业综合防治能力,增强企业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实现《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意见》制定目标。治理后各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率达到100 %;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率达到100%;

    4.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率达到100%;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及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

    7.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8.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9.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

    10.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时间及内容

    (一)治理时间: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31日。

    (二)治理重点:以金矿开采、电子制造、汽车制造(改造)、船舶制造(改造)、水泥制造等5个重点行业存在的粉尘和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治理重点,参照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指导意见(另行下发)进行治理。

    (三)治理具体内容: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目的,对照各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指导意见,指导企业查找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认真进行治理。治理的具体内容:

    1.建立、健全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

    2.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3.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情况;

    4.建立、健全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5.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培训教育情况;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7.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情况;

    8.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以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与管理情况;

    9.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管理公告栏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情况;

    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评价与公布情况;

    11.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12.正在实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

    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情况;

    14.淘汰落后,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情况;

    15.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情况;

    16.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6月1日至6月31日)。2012年元月份,《省安监局关于开展2012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业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函》(鄂安监发〔2012〕1 号)下发后,多数地区基本摸清了5个重点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在前一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进行调查摸底,企业底数有变化的要及时将企业情况表和汇总表报省安监局。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区要按照省局治理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治理目标,提出治理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县(市、区)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让企业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主动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各市(州)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7月31日前报送省安监局(含电子版)。

    (三)培训教育阶段(2012年7月15日至9月30日)。为增强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方法、步骤和要求,省安监局拟举办专题业务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全省5个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引领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确保治理效果。各企业结合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努力做好对劳动者的培训教育工作。

    (四)自查自改阶段(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2012年11月底前,各地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金矿开采、电子制造、汽车制造(改造)、船舶制造(改造)、水泥制造等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评价结论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全部列入治理范围。被列入整改范围的企业,要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及国家总局新制定修订的法规、标准,对照《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意见》、行业标准以及各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指导意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当地市(州)级安监部门备案,限期整改。2013年元月31日前,各地将列入整改计划的企业名单报省安监局(含电子版)。

    (五)检查督查阶段(2013年6月1日至6月31日)。各地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对照治理工作方案,对辖区内五个行业企业治理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对没有整改到位的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并跟踪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严重的职业病危害、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7月1日至9月31日)。各市(州)安监部门抽调监管人员及2至3名职业卫生专家组成职业病危害治理验收工作组,对辖区内所属企业进行抽查验收(验收方案另行下发)。一个市(州)每个行业抽查验收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企业数量不足5家的全部进行验收,每个县(市、区)抽查企业类型和数量由各市(州)安监部门依据企业情况确定。直管市、林区和县(市、区)安监部门对辖区内治理的企业全部进行验收。省安监局将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抽调部分市(州)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专家组成3至4个督查组,对全省部分地区治理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并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职业卫生工作没有达到治理目标要求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5个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是国家和省局部署的重点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业健康监管处(联系人:赵树祥,电话:027-87313061,邮箱:zsx76332@sina.com),具体负责全省危害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署,要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之中,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安排,与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达标活动相结合(创建方案另行下发),在5个行业率先树立一批职业卫生示范达标企业。

    (二)突出治理重点。突出原材料使用、工艺布局、生产和存在粉尘、高毒物质场所等治理重点。通过改变原材料、工艺流程和布局,改造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管理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实现治理目标。

    (三)强化监督执法。5个重点行业通过进行职业病危害治理,要率先达到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目标明确,任务艰巨。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完不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没有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不得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对治理无望的企业,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认真总结梳理。这次治理的5个重点行业是全面落实《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意见》的第一批行业,各地在治理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为全面实现防治规划目标打下基础,提供示范样板。各地治理工作总结于2013年10月20前报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