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会议明确,今年将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新华社3月10日)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特别是广大农民工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工作,工资偏低、劳动时间长、环境恶劣,他们正成为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主要群体。

  其实,早在2001年我国就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然而,这部旨在专门保护职工职业安全和健康的法律,在现实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这部法律不仅存在重大缺陷,而且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修改法律成为必然的选择。那么,职业病防治法该如何修改?在我看来,落实政府和企业责任是关键。

  职工是在企业提供的场地里工作、生活,因此防治职业病,责任最终必须落实到企业。《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20条规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然而,这些防治举措在企业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许多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定停留在纸面上,成为一句空话,最终众多职工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企业防治责任不落实,是职业病危害频发的首要原因。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引进建设项目时把关不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严重职业病危害。在职业病防治上也存在投入不足问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不能适应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同时,在职业病防治监管上,各政府部门也没有形成合力,存在监管不力甚至缺位的问题。地方政府的不重视,是职业病危害频发的重要原因。

  因此,面对职业病多发的现状,在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中,要切实增强法律的执行力,落实企业防治责任。对漠视职工健康权益,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坚决给予严厉处罚。同时,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目标,与官员的“乌纱帽”挂钩,确保政府责任的落实,确保防治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