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保网
首 页 | 供应信息 | 求购信息 | 产品展示 | 企业大全 | 会员专区 | 知名品牌 | 视 频
经理人学院 | 人物访谈 | 劳保文化 | 防护知识 | 新闻资讯 | 展会信息 | 安全媒体 | 博 客

  所有信息 | 企业 | 产品 | 商机 | 新闻 | 展会  
 
热门搜索关键字: 劳保手套 安全帽 劳保鞋 气体检测仪 防护眼镜 防护服 口罩 安全鞋 安全绳 安全网 安全带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职责 - 中国劳保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标准>> 正文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职责
----
文章来源:中国劳保网   添加人:安心   添加时间:2010-2-8 11:12:58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4号  2002年3月1 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6.《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7.《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5号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人井检身制度,人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測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  2005年8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9.《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  第4号  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期间,作业或者承包者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防护用品等工作条件。
 
1 0.《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8号  2004年7月5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我要打印】IE收藏】  
相关新闻
·安全鞋的行业标准
·功能服装主要技术指标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职责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检验机构和经营单位的要求
·ISO眼面防护标准
·EN眼面防护标准
 站内搜索
 图片新闻


中国劳保网独家专访:..


中国劳保网独家专访:..


统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劳保网独家专访:..


金米兰鞋业董事长孟献..


防护专家沈润娥谈防护



把中国劳保网设为首页 把中国劳保网加入收藏夹 给中国劳保网留言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合作 | 付款方式 | 使用帮助 | 免责声明 | 会员服务 | 申请友情链接

企业热线电话:400-000-23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合作单位
苏ICP备06002411号 互联网站备案登记信息 备案编号 042415
网络实名: 中国劳保网 中国劳保用品网 中国劳保信息网 中国劳保用品信息网
咨询QQ:客服  业务咨询  业务咨询  采购信息  业务咨询
欢迎您访问中国劳保网:www.chinalaobao.com | www.chinalaobao.cn | www.chinalaobao.com.cn
中国劳保网版权所有 2003-2012 客服热线:0516-83979010/1/2/3/5 传真:0516-85754577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