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理[1996]35号)
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有关条款规定,为做好实验室人员抵抗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1、实验室专职教工;
2、实验室兼职教工;
3、参加实验室建设的其他技术人员。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劳动保护用品按实验室工作的工种和需要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于劳动保护的,不是实验室工作人员享受的福利品,只能用于劳动场所,不可移作他用,如发现有人移作他用,经教育不改,将停发其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发物不发钱。劳动保护用品中,实验服(工作服)和劳保鞋施行以旧换新制度,在领取新实验服 (工作服)和劣保鞋的同时,交回旧品。
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实验室工作人员发放的劳保用品;
1、实验服 两年一件 (实验教师四年一件):
2、擦手毛巾 半年一条;
3、洗衣粉 两月一包 (重量:250克);
4、肥皂 一月一块 (或与肥皂等价的香皂);
5、纸巾 一月一包 (卷)
金工实习中心工作人员发放的劳保用品:
1、工作服 两年一套;
2、劳保鞋 三年一双 (电工、锻工、铸工、焊工:):
3、工作帽 三年一顶 (车工、铣工、刨工、钳工:):
4、其他用品功实验室工作人员相同。
特殊实验和特殊工种需要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须经学院特别审批。
四、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方法
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发放人员名单和发放用品,及上一次发放的时间,报系主任审批:
5、系主任审核,并签署发放意见,报学院人事科。
6、学院人事科签署意见后,由科研实验管理办公室统一购买,发放和回收。
7、按月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一般情况下,每年按10个月发放。
8、短期或临时参加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教工,参加时间按月计算,一次性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五、科研实验室劳动保护用品参照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